一般情況下
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
合理的工作安排
但如果用人單位未經協商
任意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
勞動者可以拒絕嗎?
一起跟著小編
看看
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
一起因遠距離調崗
引發(fā)的勞動爭議糾紛
2020年6月14日,沈某與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2020年6月14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作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或經營所在地,包括業(yè)務可能涉及的地點及范圍。其后,沈某一直在重慶項目部從事采購工作。
2022年7月28日,公司對沈某作出了調崗決定,將其工作地點調整至廣東省肇慶市懷集縣,并要求沈某2022年8月1日報到。沈某于2022年7月29日向公司提交了工作聯系函,明確表示不同意調崗,并繼續(xù)在重慶項目部正常工作。2022年8月3日,公司以沈某不服從安排曠工為由對其予以辭退。沈某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沈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該公司不服裁決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雖然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了用人單位可對勞動者的工作地點進行調整,但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地點應當具有必要性、合理性。該公司的主要經營場所和員工居住地皆在重慶市北碚區(qū),公司單方面將員工的工作地點調整至上千公里之外的廣東省肇慶市懷集縣,該調崗行為明顯會對員工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但公司卻未與員工就調崗及薪酬待遇等事宜進行充分協商,其調崗行為不具有合理性。員工沈某收到調崗通知后,因家中有老人需要照顧及時表達了拒絕調崗的意見,并繼續(xù)在原工作地點正常工作,不應認定構成曠工。
最終,法院認定該公司以沈某不服從安排和曠工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應當支付沈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6330元。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權,但行使權利時不能逾法越界,而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原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等內容時,應當充分尊重勞動者的權利,考慮勞動者的實際情況,雙方協商一致解決,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若用人單位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勞動者有拒絕的權利,同時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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